没过错就不能判离婚吗?
1989年,男青年刘某由父母包办,草率地与素相识的女青年陈某结婚。刘某因反对这一婚姻,婚后便搬进了单位的集体宿舍,从未与陈某过夫妻生活。刘某也因婚姻问题与其父母闹僵。陈某是一老实本分的女青年,她没有计较这些,而是毅然承担起了赡养刘某父母的义务,整个家庭都由陈某调理得井然有序,因而受到街坊邻居的交口称赞。而刘某却在婚后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。后经调解无效,法院判决准予刘某与陈某离婚。
陈某对此深感委屈:我并没有过错,为什么要判离婚?的确,从本案来看,陈某是没有过错的,那么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呢?
人们往往习惯与从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这一角度来评判离婚纠纷,似乎有过错才构成离婚的理由。其实,离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过错只是导致离婚的原因之一,离婚的原因还有许多,如包办、买卖婚姻、双方性格不和或者一方患病等等,但归根结底这些都不能独立地成为判决离婚的必要条件。我国《婚姻法》第25条第2款规定: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却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”按此规定,在离婚诉讼过程中,离婚纠纷既可以调解方式解决,也可用判决的方式解决。在适用判决方式时,“感情是否确已破裂”才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。这也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。夫妻双方感情是婚姻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,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,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基本依据,而不能以离婚当事人有否过错或其他理由来决定,这就是说,即使处理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离婚案件,只要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,在诉讼过程中也要立足于对有过错方进行批评教育,促其端正态度,改正错误,帮助双方重归于好,而不能轻易地准予离婚。但是,如果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,双方仍无和好之望,事实也证明感情已破裂,则应依法准予离婚。这并不是迁就有过错的一方,而是因为,用法律的力量强制维持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,对双方当事人、对子女、对社会都是不利的。对有过错一方的违法乱纪行为,可依照情节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,那种以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,或者把禁止离婚作为一种惩罚手段的做法是错误的。
本案中刘某与陈某的婚姻,由于是父母包办的,缺乏感情基础,婚后又没有建立起感情,因而法院在认定上述事实之后,判决准予离婚是完全正确的。
(作者李智波 原刊载于1992年11月19日《浙江法制报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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